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
发布日期:2024/2/19 09:07:25
作者:重庆帷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
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:
1. 从事发电业务的,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。
2. 从事输电业务的,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。
3. 从事供电业务的,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。
4. 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,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。
5. 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,由电监会另行规定。
6. 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:
* 公用电厂;
* 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;
*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。
7. 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:
* 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;
* 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;
*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网企业;
*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。
8. 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:
* 省辖市、自治州、盟、地区供电企业;
* 县、自治县、县级市供电企业;
*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。
9. 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,并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发展和产业政策。
10. 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,并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发展和产业政策。
11.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,并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发展和产业政策。
12. 从事供电业务的,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。
13. 从事输电业务的,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输电类或者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。